易科罰金 法院可逕行裁定
中時電子報╱黃錦嵐/新聞分析 2008-04-11 03:34
調整字級:

犯賭博罪,判刑五月,得易科罰金。社會一般通念都認為,當然可以易科罰金,但張婉寧檢察官執行台南縣議長吳健保賭博案,卻不准其易科,逕行發監服刑,其發監處分,就法論法,仍有爭議。

據刑法四十一條規定,微罪輕刑准予易科罰金確是原則,不准易科罰金則是例外。檢察官有權在不發監執行「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院秩序」時,可裁准逕行發監。

因此,假若吳健保曾有賭博前科,一再獲准易科罰金,猶不悔改,檢察官此次不准易科罰金,是符合法定要件的,但張檢察官所謂的「不符比例原則理由」,是否符合上述法定要件?似乎頗有爭議餘地。

另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,易科罰金之換刑處分,檢察官雖有權指揮執行,但受刑人或其配偶若認為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,有權向法院聲明異議,尋求救濟,法院應就異議裁定。

簡言之,是否准予易科罰金,最後的決定權是在法院。

不過,「決定權在法院」的結論,實務上也非毫無爭議。法院是否有權逕行裁定准予易科罰金?或只能撤銷檢察官的指揮處分?因法無明文,十九年前,因院檢爭議不斷,最高檢察署爭不過最高法院,最後由行政院聲請大法官解釋,在大法官釋字第二四五號中,獲得明確答案:法院可以逕行裁准易科罰金。

落實在吳健保案中,若吳健保不服檢察官的發監處分而聲明異議,法院裁定撤銷檢察官的處分後,檢察官即使提起抗告,若經二審仍裁定准予易科罰金,檢察官即應遵照執行,只是聲明異議之訴,自提出到院方分案再到二審裁決,恐也需一段時間。 

南縣議長吳健保入獄
下一則
攔路誆女沖煞人 盧她4小時 硬..
冬季限定 享受頂級..
不知道您是不是常常想像貴婦般和幾個姊妹淘到.....《全文
墾丁泡湯 與風玩耍
珍貴聖品 冬季美味